稿件搜索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2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全体监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召集,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同意就本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因离职及个人原因放弃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月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56.9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52元/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⑶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⑷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⑴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⑵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⑶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⑷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5日

  2、授予数量:356.90万股

  3、授予人数:170人

  4、授予价格:6.5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⑴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⑵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总量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因离职及个人原因放弃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412.64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王志波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王志波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

  ● 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分配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的详细名单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