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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82                 证券简称:凯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3,96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795,2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9,463,763.5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331,436.42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月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勤信验字[2021]第00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佩增、王二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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