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1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立即进行了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就《问询函》的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1、你公司及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50亿元委托理财合同的具体时间、签署人员、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约定、鑫通1号及鑫福3号合同的各自金额,以及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或“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签署50亿元委托理财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信息如下:
① 具体时间:
资产管理合同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2月1日。
② 签署人员:
泽达易盛/浙江金淳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林应
鑫沅资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张乐赛
上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江毅
③ 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1: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通1号”);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2: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福3号”)。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投资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R2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5年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1,000万。
(十)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移交: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财产交付,初始委托财产或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以投资者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十一)委托财产的分期缴付(封闭式产品)
投资者选择依照以下第2种方式缴付委托资产:
1、委托财产共计 元,不分期缴付;
2、委托财产共计5,000,000,000元,于3年内缴足;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1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2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2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4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3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100%;
具体缴付时间及金额以托管人出具的《第i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为准。”
④ 违约责任:(以下引用合同原文)
“二十、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5.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6.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7.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并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⑤ 鑫通1号和鑫福3号合同的各自金额:
鑫通1号实际委托财产金额:8,000万,委托财产约定循环累计投资共计5,000,000,000元。
鑫福3号实际委托财产金额:4,000万,委托财产约定循环累计投资共计5,000,000,000元。
⑥ 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上市前,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授权人民币单笔且累计不超过300,000,000元可进行投资理财,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2020年4月7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上市后,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 十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三)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披露了向鑫沅资产以自有资金缴付鑫通1号和鑫福3号的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委托财产金额,避免合同理解上出现歧义的潜在风险,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鑫沅资产申请将鑫通1号及鑫福3号委托财产分期缴付的总规模调整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同日,鑫沅资产出具《回执》确认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备案申请。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明确鑫通1号及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总规模调低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管理产品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总规模下调的备案,分别将鑫通1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8,000万元,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4,000万元。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与鑫沅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违约责任约定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资产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条款,《资产管理合同》未设置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有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亦不存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3、鑫通1号及鑫福3号合同的各自金额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鑫通1号的委托财产共计5,000,000,000元,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共计5,000,000,000元,上述5,000,000,000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财产金额为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8,000万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4,000万元,合计1.2亿元。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由于当时公司尚未上市,因此未披露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自有资金购买并持有的鑫通1号及鑫福3号金额于委托理财总体情况中进行披露。
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将鑫通1号及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调整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与鑫沅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情况
泽达易盛已对《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进行了披露。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违约责任约定
泽达易盛已对《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管理人鑫沅资产出具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及本所律师的访谈,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未实缴50亿元委托财产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无须对合同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也未收到任何关于《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违约的主张或索赔。
3、《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各自金额
(1)根据《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与《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之“(四)委托财产的分期交付(封闭式产品)”中约定,“委托财产共计50亿元,于3年内缴足”
根据管理人鑫沅资产的书面确认,上述50亿元是指循环累计投资的总额。
(2)根据《鑫通1号资产管理合同》与《鑫福3号资产管理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之“(三)委托财产的移交”的约定,“具体以投资者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及托管人上海银行出具的《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泽达易盛实际交付的委托财产合计8,000万元,浙江金淳实际交付的委托财产合计4,000万元。
(3)根据2021年12月22日,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向管理人提交《关于调低“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的申请》及《关于调低“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的申请》,鑫沅资产出具《回执》确认将“鑫通1号”的委托财产金额总规模调整至8,000万元、将“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金额总规模调整至4,000万元,且后续将不再继续缴付。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泽达易盛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由于当时公司尚未上市,因此未披露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2021年4月21日,泽达易盛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披露了向鑫沅资产以自有资金缴付鑫通1号和鑫通3号的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万元。
2021年12月28日,泽达易盛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明确鑫通1号及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额调整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重要条款,同时查阅相关支付凭证和鑫沅资产出具的《回执》和《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及结合公司三会资料等相关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有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8,000万元,子公司实际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4,000万元,合计1.2亿元。公司通过2021年4月21日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示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并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说明鑫通1号及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已调整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鑫沅资产《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也明确了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将鑫通1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8,000万元,鑫福3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4,000万元。
2、你公司称2020 年4 月7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拟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进行投资理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此次资产管理规模50 亿元远超2020 年4 月7 日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3 亿元的投资理财额度,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合同的签署是否按要求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如未召开,请说明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人情况。
公司回复:
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年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向鑫沅资产支付鑫通1号委托理财金额8,000万元,鑫福3号委托理财金额4,000万元,合计12,000万元。资产管理合同中,50亿元系循环滚动理财的总规模,具体委托财产金额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鑫沅资产已就此提供了《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明确了上述内容。公司在2020年4月7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的有效期内,实际自有资金理财金额未超过300,000,000元,未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在此范围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根据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则,对委托理财额度范围内的委托理财事项经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送财务总监审核,最终由董事长签批,完成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内部审批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实际交付的金额合计1.2亿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于2020年度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单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同时累计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议案亦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公司于该议案生效期间累计缴付1.2亿元用于购买鑫通1号及鑫福3号,于2020年末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总额2.95亿元(包括银行理财产品),未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送财务总监审核,最终由董事长签批,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事项已履行了适当的审批程序。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经核查,两份资产管理合同中所涉的50亿元是指循环累计投资的总额,而泽达易盛与浙江金淳实际交付的委托金额合计1.2亿元。上述议案生效期间,公司及子公司累计交付的委托资产未超过未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
根据公司的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送财务总监审核,最终由董事长签批,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事项已履行了适当的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交付的金额合计1.2亿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并已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该议案生效期间累计缴付1.2亿元用于购买鑫通1号及鑫福3号理财产品,未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送财务总监审核,最终由董事长签批,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3、你公司称合同金额50亿元为托管人资产管理合同模板金额,非公司实际投资金额,经与对方协商约定最终以公司实际缴付金额为准。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表述的依据、出处。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1)“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三)委托财产的移交”中约定“具体以投资者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2)“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四)委托财产的分期缴付”中约定“资产管理计划期间缴付的管理人自收到托管人发送的《第i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之日起开始管理新增加的委托财产,托管人应在收到新增加的委托财产之日起托管该部分委托财产。”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与2020年12月25日分别收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财产的到账通知书,确认公司实际缴付委托财产分别为鑫通1号合计缴纳人民币8,000万元,鑫福3号合计缴纳人民币4,000万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2亿元;
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时,鑫沅资产有关人员也就《资产管理合同》中的委托理财总规模50亿元的内容向公司作出解释:“(四)委托财产的分期缴付(封闭式产品)”中将委托资产标为“5,000,000,000元,于3年内缴足”,其5,000,000,000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上限,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财产金额以其实缴金额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鑫沅资产及其有关人员已就该合同金额50亿元有关解释出具了《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
因此,公司与鑫沅资产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总规模是以公司实际缴付金额为准,公司实际向鑫沅资产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为1.2亿元。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经核查《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客户经理的访谈记录以及鑫沅资产《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5,000,000,000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交付的8,000万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交付的4,000万元,合计1.2亿元。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鑫沅资产出具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及本所律师对鑫沅资产理财经理进行的访谈确认,50亿元是指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泽达易盛的循环累积投资金额为8,000万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资的循环累积投资金额为4,000万元,合计1.2亿元。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鑫沅资产《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5,000,000,000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规模。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交付的8,000万元,子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交付的4,000万元,合计1.2亿元。
4、你公司称近日与管理人鑫沅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鑫通1号委托财产总规模调低至8,000万元,鑫福3号委托财产总规模调低至4,000万元,后续至产品到期日,上述产品投资规模金额合计为1.2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协商是否签署了补充合同、前述50亿元资管合同违约责任的安排以及本次补充合同的主要条款情况(若签署)。
公司回复:
为进一步明确委托财产金额,避免合同理解上出现歧义的潜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资产申请将鑫通1号及鑫福3号委托财产分期缴付的总规模调整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同日,鑫沅资产出具《回执》确认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备案申请,备案主要内容为下调委托财产总规模,鑫通1号下调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至8000万元,鑫福3号下调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至4000万元。托管人上海银行对上述事项无异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调整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前述《资产管理合同》中未设置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且鑫沅资产也确认本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资产提出调低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的申请,上述调整已获鑫沅资产同意。经核查及访谈,托管人上海银行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上述调整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经核查,《资产管理合同》未设置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有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亦不存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资产提出调低委托财产循环累积投资总规模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的申请,上述调整已获鑫沅资产同意。
经本所律师访谈鑫沅资产业务经理,鑫沅资产对上述调整无异议,且已在出具同意回执之日在基金业协会申请了两项产品基本信息的变更备案。
根据鑫沅资产出具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泽达易盛与浙江金淳在两份资产管理合同的履行方面未发现违约性情况,针对未实际缴纳50亿元的情况,无须向合同其他方进行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两份资产管理合同的履行方面不存在违约风险。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资产提出调低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至8,000万元及4,000万元的申请,已获鑫沅资产回执确认同意并且调整后规模已完成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资产管理合同》未设置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有违约情况,根据鑫沅资产提供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也明确了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约。
5、请你公司自查并披露自上市以来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决策及披露的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经公司自查,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包括对子公司增资、参股或设立子公司以及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产品。
(1)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注:上述投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
其中,公司对杭州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32亿元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32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实缴出资2,295万元。
除以上投资外,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因参与竞拍属于公司的临时商业秘密,公司内部履行暂缓披露程序。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和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协议签署等手续。
(2)自2020年6月2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述委托理财为2020月6月23日至2020月12月31日情况,其中发生额指期间最高余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述委托理财数据为2021月1月1日至2021月12月31日情况,其中发生额指期间最高余额。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审议通过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累计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上述额度以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2021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闲置资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债券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业务,授权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之日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中: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额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20,000,000.00元;资管计划产品发生额1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120,000,000.00元;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额248,300,000.00元,期末余额155,000,000.00元,均未超出授权额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中: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额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0.00元;资管计划产品发生额1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100,000,000.00元;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额133,500,000.00元,期末余额0.00元,均未超出授权额度。
综上所述,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中: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额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0.00元;资管计划产品发生额120,000,000.00元,期末余额100,000,000.00元;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额248,300,000.00元,期末余额0.00元,均未超出授权额度。
2020年8月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5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4月1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本次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之日止。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0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理财进行现金管理中的情况为: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额33,000,000.00元,期末余额30,000,000.00元,未超过授权额度。
2021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中的情况为: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额57,000,000.00元,期末余额37,000,000.00元,未超出授权额度。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也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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