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版)
2、增强公司研发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
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充分利用募投项目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从而提升公司产品性能和产品竞争力。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持续推进产品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通过不断的生产技术创新来优化产品生产流程,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强化公司研发能力实现整体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不断提升。
3、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品牌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于前列水平。公司将强化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强化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品牌认可度。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公司将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了《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述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宗艳民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根据《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①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②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A、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B、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宗艳民承诺: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如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宗艳民出具《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人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2)在公司提出要求时,本人承诺将出让本人在上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承诺给予公司对上述出资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3、如未来本人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本人所投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理的条件优先让予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宗艳民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第三方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济南国材、辽宁中德、哈勃投资、上海铸傲、上海麦明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辽宁中德的一致行动人辽宁海通新能源、海通创新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低于5%。
(三)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宗艳民已承诺如下:
“2018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均包括2018年1月1日后注销的控股子公司)已依法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任何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本次发行上市前的缴纳情况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因补缴产生的任何滞纳金、罚款等,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开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④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全体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全体股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作为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前现有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做出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③给投资者造成任何直接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已于本次发行上市首次申报前解除,上述股权代持的行为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以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关于历史资金往来、避免资金占用及内控规范性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均包括2018年1月1日后注销的控股子公司)之间自2018年至今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及担保等事项,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已经全部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发生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专项制度,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和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进行关联交易的执行和披露,将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促使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使用资金。
4、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内部控制或金融监管等方面不合规情况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则罚款及相应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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