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特此公告。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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