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开普云”)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机构、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分析与核实,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1.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使用现金18,435万元收购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21%股权,并以5,000万元对其进行增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价支付、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进度、交易对手方责任义务履行等情况。
回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数智战略,拓展公司在数智商业领域的业务布局,加快开辟能源数字化市场,公司使用现金18,435万元收购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天易数聚”)51.21%股权,并以5,000万元对其进行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持有天易数聚57.1592%股权(以上股权转让及增资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2021年8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后续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相关转让款支付、增资款缴纳及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如下:
(一) 转让款支付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青岛福铭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转让款13,035万元,向新泰睿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泰睿途”)支付转让款5,400万元,合计已支付全部转让款18,435万元。
(二) 增资款缴纳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天易数聚缴纳增资款5,000万元,增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 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
2021年8月30日,天易数聚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所对应的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开普云持有天易数聚出资额2,289.1977万元,占天易数聚注册资本4,004.9491万元的比例为57.1592%。
二、 交易对手方责任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责任义务及履行情况详见下表: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手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并完成对天易数聚的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的相应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股权变更手续已完成;《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四、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决议;
3、查询了上市公司支付转让款及增资款的银行电子回执;
4、查询了天易数聚工商底档;
5、查询了交易对手方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和持股记录;
6、查阅了交易对手方向上市公司提交的交割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已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手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并完成对天易数聚的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的相应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股权变更手续已完成;《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问题2. 根据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并增资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事项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根据补充协议,对原交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并引入新的义务方新泰新征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拟履行的决策程序。
回复:
一、 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
《<关于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
二、 拟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共需使用资金23,435万元,其中使用公司自有资金2,000万元,使用超募资金21,435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其中,涉及使用超募资金的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并增资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完成本次交易。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前述补充协议。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决议;
3、查阅了上市公司《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前述补充协议。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题3. 根据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新泰睿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一)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三,乙方一在原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保证及承诺、所有义务、责任(购股安排除外),均视为由乙方三作出并由其履行和承担,乙方一就乙方三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乙方一在责任义务转移前是否存在未履行的义务、后续对乙方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安排以及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等基本信息。
回复:
一、 乙方一在责任义务转移前是否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向新泰睿途(或称“乙方一”)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向天易数聚支付全部增资款,目标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投资协议》项下购买公司股票的安排也已实施完毕。
在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责任义务转移前,新泰睿途主要负有在未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减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及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在未来进行利润补偿、应收账款回购的义务。截至目前,因利润保障期第一年(2021年度)的有关财务数据尚未确定,前述利润补偿、应收账款收购义务尚处于未触发的阶段;是否可以进行股票减持取决于利润保障期第一年(2021年度)的净利润实现情况,因有关财务数据尚未确定,故目前无法减持。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二、 是否存在后续对乙方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安排
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新泰睿途就新泰新征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征途”、“乙方三”)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的调整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原因如下:
1、原协议约定的由乙方一出资1,500万元购买公司股票的安排改由杨波(系天易数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新泰睿途实际控制人、新征途实际控制人)承担,杨波已按照要求完成股票购买,该调整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2、乙方一的义务责任均由乙方三履行和承担,如同乙方三为该等义务或责任的主要或直接债务人。
如本回复下文“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所述,乙方三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与乙方一完全一致,普通合伙人为北京易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立信”),有限合伙人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均为天易数聚的核心管理人员。乙方一转移责任义务前后,其普通合伙人易立信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乙方一、乙方三)的债务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三现持有天易数聚1.139%的股权。
根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利润保障期内及在《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作为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易立信和新征途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权益,也不得对之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对新征途、易立信的所有补偿义务分别按44%、27%、16%、8%、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选择向新征途、易立信和/或杨波等五个自然人主张履行补偿义务,被主张方不得向公司主张先后履行顺序。
综上,本次交易的调整不涉及终极责任承担主体(包括易立信及其五个自然人股东)的变化,乙方一的调整未导致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 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
(一)乙方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征途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乙方三的出资结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征途的出资结构如下:
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最终受益人完全一致,由新征途承担新泰睿途在《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对协议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三) 乙方三的资产负债情况
新征途为天易数聚核心人员设立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经营,无任何借款、担保行为,其全部资产为本次交易调整前受让自新泰睿途的1.139%的天易数聚股权,账面价值为4,098,744元。
本次交易前,新泰睿途除持有天易数聚的股权外,无其他较有价值的资产;本次交易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以及向新征途转让1.139%的天易数聚股权后,无其他较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因新泰睿途进行责任义务的转移而实质增加交易风险。
四、 独立董事意见
新泰睿途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并已由杨波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完成购买公司股票的义务。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后,新泰睿途及其普通合伙人——易立信和/或最终出资方杨波等五人仍就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询了交易对手方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和持股记录;
3、查阅了交易对手方向上市公司提交的交割文件;
4、查阅了新泰睿途、新征途及易立信的工商资料及资产负债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泰睿途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并已由杨波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完成购买公司股票的义务。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后,新泰睿途及其普通合伙人——易立信和/或最终出资方杨波等五人仍就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问题4.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签署上述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乙方一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乙方三及杨波的相关考虑及目的。
回复:
一、 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转移的相关考虑及目的
2021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甲方)与新泰睿途(乙方一)、易立信(乙方二)、新征途(乙方三)、天易数聚及杨波等五名管理层股东就新泰睿途转移相关合同义务至乙方三及杨波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乙方三、杨波出具的相关说明,就乙方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乙方三及杨波的考虑及目的如下:
1、新泰睿途与新征途均系由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等五位天易数聚的核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前述人员在新泰睿途和新征途的最终出资比例均保持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作为《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泰睿途与新征途为核心管理层成立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天易数聚相应股权外,并未进行其他投资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3、本次将新泰睿途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转移至新征途,系因核心管理层内部讨论决定降低管理成本、减少持股平台,将相关投资以及附带的责任义务等集中于新征途,遂做出相关调整。
4、本次将新泰睿途的购股安排义务转移至杨波,系由于新泰睿途尚未开立股票账户;而杨波作为天易数聚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新泰睿途实际控制人、新征途实际控制人,已开立股票账户;为了保证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购买股票的义务,并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及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且核心管理层其他成员与杨波就购股安排有关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股安排义务的调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受损,遂做出相关调整。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新泰睿途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新征途及杨波,系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新泰睿途、新征途均系天易数聚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最终出资比例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的调整,不会导致相关责任义务的逃废,不会对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三、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新泰睿途与新征途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了新征途出具的情况说明;
4、查阅了核心管理层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新泰睿途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新征途及杨波,系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新泰睿途、新征途均系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最终出资比例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的调整,不会导致相关责任义务的逃废,不会对上市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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