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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9号北新中心A座17层会议室。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会议由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尹自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通过决议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尹自波先生、宋伯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通过决议之日起生效。

  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王兵(主任委员)、尹自波、宋伯庐、陈少明、朱岩。

  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尹自波先生简历

  尹自波,男,1968年12月生。尹先生自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自2013年11月至今任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董事长,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宁夏建材董事、总裁,自2005年11月至2011年12月任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任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1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1999年11月至2004年1月任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自1995年3月至1999年11月历任宁夏水泥厂矿山分厂副厂长、厂长、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厂长、总经理助理兼企管部部长。尹先生曾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称号。尹先生于1990年7月获武汉理工大学硅酸盐工程学士学位,于2003年7月获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一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自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宋伯庐先生简历

  宋伯庐,男,1963年3月生。宋先生自2021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自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任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董事,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中材科技监事会主席,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中材科技工会主席,自2011年7月至2021年5月任中材科技党委书记,自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任中材科技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7月任中材科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自2001年12月至2006年11月任中材科技董事会秘书,自1988年12月至2001年12月历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宋先生于1985年7月获武汉建材学院建材机械专业学士学位,于2004年7月获武汉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于2009年7月获武汉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是一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伯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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