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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06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1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人,代表股份702,496,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506%。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   676,574,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63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7人,代表股份25,921,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7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1人,代表股份35,949,0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杨  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1  选举王险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2.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下午2:00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2022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均为截至2022年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76,574,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6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21,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49,0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5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杨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00,726,8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79,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71%%。

  1.2  选举王险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00,726,8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79,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71%。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庄永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赵宝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选举副董事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董事杨磊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应职务的胜任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2.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选举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选举杨磊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孙  琦    王佐林    张永冀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09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7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董事杨小红女士、宋帆先生、王险峰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杨磊先生、孙琦先生、王佐林先生、张永冀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才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选举杨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黄镔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需要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补选。经表决,选举杨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召集人杨才学先生,委员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杨小红女士、王佐林先生,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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