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约3,40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加加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优选公司”)因不服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判决如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讼人(原审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
一、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理应发回重审。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加加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的约定提起本案之诉的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优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由于一审判决在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均有错误,造成了错误的判决,致使上诉人承担了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获得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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