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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4版)

  (荣成市天鹅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大路552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民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东刘新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发信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本公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100%(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文通、刘禄增、葛永乐、王丽娜、刘旭东、孙同波、姚建伟、刘海涛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六)公司其他股东烟台春华、永利投资、上海伟墨及刘新志等31名自然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A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3)回购股份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三)限制条件

  公司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承诺:因广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营养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口服液、滴剂、瓶装饮品及袋装饮品等现代化生产线,可生产普通营养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产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共获得发明专利25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71项,保健食品备案凭证641项。2018-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从50,748.20万元增长至57,828.7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75%,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随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我国保健食品行业正式步入“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时代,行业整合加速,保健食品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公司面临着行业竞争激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风险。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盈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主要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销售策略积极开拓新客户,对关键工序严格执行检测、审核、放行程序,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同时,公司将继续发展各项业务,全方位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把握市场机遇,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投入,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建成,提升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开设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以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和投资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力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按顺序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全部或部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未达到75%;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5、公司现金分红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2/3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2/3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当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所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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