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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19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0,815,38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0,660,000股的83.2156%。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0,611,47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0,660,000股的73.12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0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0,660,000股的10.0956%。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5,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0,660,000股的0.85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30,373,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990,812,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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