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亚药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协议双方成为医疗健康产业生态的战略合作伙伴,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合作项目具体事宜以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合作事项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
3、 公司最近三年所披露的意向性协议的实施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近日,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畅”)就结成医疗健康产业生态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杭州市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致力于共同合作,拓展商业渠道和业务协作,在包括不限于推广产品、服务、共建制剂类CDMO平台、专业领域或行业主题活动等达成合作意向。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1年。如无任意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1年期满,自动延期1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目前协议双方就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及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名称: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618577;
3、 法定代表人:姜慧霞;
4、 注册资本:人民币705.5627万元;
5、 成立日期:2009年5月12日;
6、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一楼B1090室;
7、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环保材料;服务:科技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涉及行医许可证的除外)、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杭州科畅不存在关联关系;
9、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与杭州科畅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一) 合作事项
1、 甲方成为乙方医疗健康产业生态的战略合作伙伴,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协助甲方推广其符合GMP规范的药物及相关保健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相关制剂的科研技术服务,以及配套的质量标准制定、分析检测、申报材料的制作等服务;
2、 甲乙双方共建杭州市滨江区制剂类CDMO平台。利用甲方成熟的固体制剂技术与设备,完善的分析检测体系,以及乙方在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链中的上下游资源、高端人才与技术储备,探索软硬件结合、项目技术导入、研发储备等特色CDMO模式。同时以此为基础,力争在杭州市滨江区整合资源,利用甲方物业空间打造综合性制剂服务CDMO平台,提供制剂前沿技术研发孵化、高端制剂生产、传统药物新剂型研发等服务,填补杭州市滨江区产业空白,初步形成杭州高端制剂产业聚集区;
3、 甲乙双方共同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项目服务与操作程序,并保证项目本身及甲乙双方的工作质量。双方在乙方所运营的产业园挂牌成立科研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整体的制剂科研服务方案和相关咨询服务;
4、 甲方参与由乙方组织的主题会议和相关行业活动,就甲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派出讲师并提供培训内容;乙方为CDMO平台及服务提供立体化的宣传,包括并不限于公众号宣传、举办专题沙龙研讨、举办行业项目对接会,并在各类活动中提供展示露出机会;
5、 乙方成为甲方制剂CDMO 服务平台的合作伙伴,以诚实守信的原则, 双方共同推进杭州滨江区CDMO平台的建设。甲方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引进相关项目的,不列入双方合作范围内;
6、 双方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投融资合作关系。乙方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并成功运营管理多支医疗健康行业专业基金,未来将继续作为基金管理人与行业内专业资本合作,建立创新孵化、专业平台、产业引导等各类行业细分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在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乙方将向甲方开放一定的基金额度;同时向甲方优先开放各类优质孵化项目、产业平台的直接投资机会:争取国有或产业资本成立杭州滨江区产业引导基金,对制剂CDMO服务平台进行扶持,催化资本、产业、人才、产品、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自主成长的产业生态。
(二) 合作费用
1、 如乙方成功引进全新项目到CDMO服务平台,且甲方与该全新客户签订项目合同,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业务推广费,具体费用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
2、 关于全新客户的定义:
(1) 该客户从未和甲方或其关联方有过任何业务往来;
(2) 该客户和甲方有过业务来往,但本次业务在服务内容上和己开展的业务没有延续性;
(3) 该客户和甲方有过业务来往,但本次的业务来自于客户下属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并且和目前己和甲方开展的业务没有延续性;
(4) 客户和甲方有过业务来往,但近3年己无任何新业务的开展(不包括3年前开展合作但目前还在进行的项目);
(5) 该客户之前由甲方的其他合作方代理跟进过,但1年之内都没有任何进展;
(6) 该客户为海外客户,且该客户从未和甲方有过任何业务往来;
3、 项目介绍成功的标志为甲方与该客户签订书面的项目合同。业务推广费用根据实际签署的项目合同金额计算,收款方(乙方)需承担业务推广费用相应的税费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 若甲方发现乙方介绍的客户不满足上述全新客户条件,则甲方应在第一次收到乙方提供的书面客户信息资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客户应被认定为乙方推介的全新客户,并按照本协议的内容支付业务推广费用;
5、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CDMO平台的运营推广。若甲方需要乙方进行专项推广,具体费用经协商后可按照年度服务费用支付,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单次大型活动方案经双方认可后执行,可单独订立合同;
6、 甲方自行引入或通过关联方推荐引入的相关项目, 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属于双方约定合作范围内,如需要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三) 保密和责任
1、 对本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所涉及到以书面、口头、图像、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的技术资料,以及对因业务上可能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在合作前、合作中、乃至合作结束后,双方均需要负有全部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违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双方须最大限度的维护对方合法权益。但不得要求对方进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并接受对方为遵守法律及职业道德的决定;
3、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四) 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将在此合作协议下展开全面合作,同时根据双方公司的发展,可不限于在此战略合作内容,在其他领域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此合作协议以外的合作内容将独立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目的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甲乙双方在本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或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解决或签署补充文件。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可就开展长期合作的流程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陆续补充新内容,推动双方的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3、 甲乙双方均承诺其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如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新闻发布,必须经甲,乙双方审阅同意后进行;
5、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1年。如无任意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1 年期满,自动延期1年;
6、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意一方均可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终止本协议,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如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己履行的义务;
7、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布局大健康产业的战略规划。公司与杭州科畅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在包括不限于推广产品、服务、共建制剂类CDMO 平台、专业领域或行业主题活动等达成合作意向,有利于实现互惠双赢和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2、 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从长期来看,将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未来经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五、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合作项目具体事宜以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步骤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合作事项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及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近三年内披露的意向性协议情况如下:
2、 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3、 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如下:
除上所述,公司未收到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前述主体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将解除限售的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 经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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