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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王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柏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王伟峰:

  经查,2021 年7月8日、9日,你持有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东方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269,300股,占中利集团总股本的0.04%。你作为中利集团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时任总经理,在收到东方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及信息披露通知、获悉你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未及时告知中利集团进行预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

  经查,2021年6月24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柏兴所持公司股票合计6,180.76万股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7.09%。王柏兴于2021年7月2日知悉上述事项,中利集团于2021年7月7日方披露。2021年9月3日,王柏兴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22日,王柏兴所持公司股票合计6,399.97万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7.34%。中利集团未在王柏兴收到《执行通知书》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直至2021年10月11日方披露相关股权冻结事项。中利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王柏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四、报备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柏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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