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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0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下转C12版)

  (上接C10版)

  e)从关键人士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共设3名关键人士,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更换关键人士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同意。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3.6条的约定,任意一名关键人士出现在任何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停止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红土服务累计达六十日等情况,深创投红土应提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的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否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6.4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当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作出决议。深创投红土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

  因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际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在本次晶科能源科创板IPO战略投资项目中,由于投资领域的分工规划,晶科能源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而属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因此由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承担本次投资的投资任务。

  ②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下属唯一一家承担以无机非金属及前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投资任务的特定投资载体,关注硅基半导体人工晶体等特种功能材料在光伏新能源等领域的前沿技术与应用。以晶科能源为代表的光伏领域龙头企业,持续加大在硅料、硅片及电池片等领域的科技研发,并取得突出进展,契合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投资方向。

  发行人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a)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b)市场合作:晶科能源将依托自身在光伏新能源积累多年的行业优势,同时借助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及团队在产业链及资本市场上积累的优质资源优势,包括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主流投行、上市公司、海内外投资机构、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等资源优势,共同实现成长,取得双赢局面。

  c)人才合作: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综上,上述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③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战略配售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0)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在技术研发、市场、人才等方面具有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关系,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能够为发行人引入重要战略资源,符合战略投资者认定相关精神。

  (4)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及其管理人深创投红土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中国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先后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品牌连续14年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127位,并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2020年(第十七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位列第5名。中国人寿2020年度营业收入总计8,249.61亿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达47,321.96亿元,位居国内寿险业前列。

  此外,中国人寿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0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人寿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人寿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国人寿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国人寿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国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太平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太平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说明》等材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966;以下简称“太平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太平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1.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2.3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8.93%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持有61.25%股份。

  2.根据Euronext Brussels(“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公开查询信息,Ageas SA/NV已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并被纳入BEL20指数。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Ageas SA/NV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Groupe Fosun持股10.01%,BlackRock, Inc.持股5.23%,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持股5.17%,Schroders plc持股2.94%。

  (3)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人寿隶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是国内中大型寿险企业之一,已连续四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截至2021年6月30日,太平人寿注册资本100.30亿元,总资产超7,900.00亿元,有效保险金额超40万亿元。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开设包括38家分公司在内的1,400余家机构,累计服务客户超5,900万人,支付理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1,400亿元。

  此外,太平人寿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0)、、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41)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太平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太平人寿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太平人寿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太平人寿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太平人寿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太平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太平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出资人情况表》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股东出资设立,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保投资公司股东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4%的股权,并列为第一大股东;其他机构股东累计持有中保投资公司88%的股权。根据中保投资公司提供的《股权结构说明》,中保投资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中保投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1)、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88276)、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7)、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26)、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39)、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79)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投基金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建能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电投建能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电投建能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0年3月3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JT144),基金管理人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9259)(以下简称“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电投建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4.88%出资份额;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家电投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36.59%出资份额。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1: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i)广东省人民政府,持股38.4%;(ii)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持股32%;(iii)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6.4%;(iv)海南省人民政府,持股3.2%;

  注2: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注3: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i)李磊,持股40%:(ii)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丽影),持股36%;(iii)李文献,持股12%; (iv)史乐凯,持股9%;(v)程远胜,持股3%。

  注4: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包括:(i)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36.90037%;(ii)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12.30012%;(iii)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iv)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v)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占比12.30012%;(vi)宁波优科投资有限公司,占比9.8401%;

  注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369.SH)。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电投建能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注册资本350.00亿元,系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重组组建。国电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2021年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列293位,业务范围覆盖46个国家和地区。国电集团现有员工总数13万人,拥有62家二级单位,其中5家A股上市公司、1家香港红筹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国电集团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负责牵头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型燃气轮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能源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任务的主责单位,也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国电集团已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②市场合作:国电集团将依托自身光伏制造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光伏电站建设优势,提升和强化光伏产品获取、光伏电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电投建能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电投建能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电投建能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电投建能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电投建能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电投建能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能低碳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国能低碳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能低碳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10月21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SY510),基金管理人为国能(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9712)(以下简称“国能私募基金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能低碳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国能低碳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0.02%出资份额;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能资本控股和中国神华,其分别持有国能低碳基金33.33%出资份额。国能低碳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国能低碳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能源集团于2017年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而成的中央骨干能源企业,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的试点企业,拥有煤炭、电力、运输、化工等全产业链业务,产业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美国、加拿大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2021年在世界500强排名第101位。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资产总额17881亿元,营业总收入5569亿元,净利润577亿元,煤炭产量5.3亿吨,电力总装机量2.57亿千瓦,发电量9828亿千瓦时,供热量4.47亿吉焦,火电总装机量1.91亿千瓦,风电总装机量4604万千瓦。因此,国家能源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国能低碳基金成立于2021年9月,是由国能资本控股联合国家能源集团三家核心上市公司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共同发起设立,旨在为新能源投资及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国能低碳基金由国能资本控股所属国能私募基金公司负责管理、运作。国能低碳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架构运营模式,母子基金整体规模达15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低碳项目投资并购、国家能源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战略性项目、国家能源集团重点科研项目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成员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领域。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战略规划部出具的《关于国能绿色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有关战略合作事项的说明》,上述投资事项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定,国家能源集团知悉国能低碳基金参与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后续会积极支持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国家能源集团产业发展规划,与晶科能源开展战略合作,依法合规推进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

  发行人与国能资本控股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双方在新能源项目资源获取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晶科能源将依托自身生产经营及融资平台优势,同时借助国能资本控股的资金实力、投资经验、项目管理经验及资源优势,提升和强化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及盈利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②双方将合作并在清洁能源资源禀赋优异区域进行投资,国能资本控股与晶科能源合作设立主体投资新能源项目,并共同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电网公司将新能源项目所发清洁能源用于多晶硅生产,实现以清洁能源生产多晶硅,多晶硅又用于清洁能源生产的良性循环。

  ③双方在综合能源利用方面进一步展开合作。晶科能源此前一直通过投资先进产能、改良生产工艺等措施不断降低多晶硅生产能耗成本,2020年其动力成本已超过生产总成本的30%。国能资本控股将借助其自身及国家能源集团在综合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经验,与晶科能源展开深入合作,向其提供能源综合利用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降低其生产能耗水平,并通过相关合作打破原有能源使用的传统模式,实现能源生产及消耗各环节的协调及生产侧和消费侧的积极互动。

  发行人与国能低碳基金、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新能源领域投资: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行投资,围绕“光伏+制氢”、“光伏+建筑”、“光伏+储能”等领域,国能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通过共同设立、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扩充光伏产品应用场景、开辟第二成长曲线。同时,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发挥国家能源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平台的协调能力,为相关投资项目导入国家能源集团的资源和技术,增强合作优势互补,以加快投资落地和项目培育。

  ②绿色电源利用合作:光伏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耗用大量的电能,国家能源集团在清洁能源领域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布局,其下属多家公司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国能低碳基金及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发挥综合型能源集团的优势,为晶科能源的新建产能引入国家能源集团的低成本绿色电源,或共同协调电网公司将绿色电源以直供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光伏产品生产。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能低碳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国能低碳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能低碳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能低碳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能低碳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能低碳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赋能基金”)基金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国盛赋能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6月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QS794),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692)(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2)出资结构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人类型及出资结构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①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和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均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国盛资本的股东,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

  ②从国盛赋能基金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综上,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系上海市国资委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以国盛集团为发起人,牵头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青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资运营平台或国资投资主体成立的投资平台。

  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200.66亿元,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以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重要股东,并参与发起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一期和二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等多支国家级和市级战略发展基金。截至2020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1,259.44亿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发行人与国盛赋能基金、国盛集团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国盛集团及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系紧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重要的能源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光伏电站EPC总包企业;除国盛集团外,国盛赋能基金其他出资人股东方如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亦拥有广泛的光伏新能源产业布局。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协调多方资源与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密切合作。

  ②市场合作:公司将依托自身的市场龙头地位、持续创新的研发实力、全球化营销网络、垂直一体化产能等优势,同时借助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强大的平台资源、广泛的资本和产业触角、良好的政府关系和资源协调能力,提升和强化国内市场开发和供应链管理能力。除国盛集团资源外,国盛赋能基金也将积极推动其他出资人及其大股东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在更多区域开展合作,取得共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三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与公司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公司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此外,国盛赋能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4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盛赋能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盛赋能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市滨江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上饶市滨江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上饶创新发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饶市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

  注:江西振兴发展上投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博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卫青),占比0.03%;(ii)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饶市国资委),占比9.09%;(iii)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财政局),占比90.88%。

  (3)战略配售资格

  上饶市滨江投资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600,000万元。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隶属于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股东职责并全面负责上饶市滨江投资的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出具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说明》及财务报告,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最大的产业基金投资平台。其围绕上饶经开区的战略部署,重点对新技术、新业态、新能源、医药等领域进行投资运作,提升上饶经开区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开发区集聚,推动开发区实体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饶市滨江投资资产总额达179.67亿元,所有者权益85.97亿元;2020年度,上饶市滨江投资营业收入3.32亿元,实现净利润1.88亿元。综上,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

  上饶市为发行人注册地和最大的生产基地所在地,在上饶市政府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下,发行人逐步发展为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同时推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步形成光伏产业集群。为充分响应《上饶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感、获得感、满意感,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落实2021年第25期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联席会会议要求,支持晶科能源“再倍增”项目;充分带动晶科能源对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下,发行人与上饶市滨江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双方利用自身在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深入推进新能源技术研发合作,积极布局打造绿色能源推广平台,加大光伏产品应用力度,助力区域能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共同赋能“3060”双碳目标实现;

  ②双方利用各自优势,积极整合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打造光伏产业链精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经营、有序发展格局,服务双方创新发展,达到共赢目标;

  ③依托国家低碳清洁能源发展战略,面向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共同打造区域一流的创新绿色科技产学研基地,大力培养先进材料与绿色能源研发的人才。

  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给予充分的便利条件支持上饶市滨江投资与晶科能源按照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光伏产品应用、绿色能源推广、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产学研融合、人才培养等领域多层次战略合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配合上饶市滨江投资履行该《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持续跟进上述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参与具体合作项目实施、共同督促相关合作进展。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上饶市滨江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饶市滨江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下转C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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