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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7号)核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1,147,54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1.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463,346.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8,536,644.3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13号)。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商银行杭州萧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储伟、张艺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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