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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已经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最后结算款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或仲裁委认为适当的其他金额;按前述请求金额每月复利支付融资费(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付款货币国家之中央银行贴现率高出3%的年利率计算,并应以该货币支付,暂计至本仲裁书完成之日为7,738,364.84美元及5,786,695,512.81越南盾);支付暂扣款共9,186,436,072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公司还保留了要求获得暂扣款之利息的权利(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支付仲裁费用,包括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立案费及案件管理费,支付给仲裁庭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公司仲裁申请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所有相关费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救济。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法定代表人:武建强

  被申请人:Vietnam National Coal and Mineral Industries Ho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越煤集团)

  住所地: No.226 Le Duan Street, Trung Phung ward, Dong Da district, Hanoi, Vietnam

  法定代表人:Dang Thanh Hai(General Director cum legal representative)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4日,公司与越煤集团签署了有关林同铝土矿-氧化铝综合项目第9标段的EPC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设计、提供设备及材料、建造及安装,保证项目符合EPC投标文件中公司所述的质量及技术要求。涉案合同约定的总包合同价款为1,287,780,000,000越南盾及388,000,000美元。

  公司已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2016年7月14日,公司与越煤集团确认项目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2016年7月28日,越煤集团发出临时验收通知,写明项目于2008年11月18日开工,于2013年10月25日实际竣工。2017年2月23日,越煤集团发出最终接收通知,确认公司已完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明确公司完成涉案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

  2017年3月29日,公司与越煤集团之间的工作纪要载明,双方同意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根据涉案合同制作合同最后10%结算款的结算文件并提交越煤集团,越煤集团争取于2017年4月17日前将最后结算款支付给公司。

  2017年4月18日,公司及越煤集团签署了项目结算文件,最后结算款为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未含暂扣款),到期日为当日。

  但越煤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公司自2017年7月以来多次提出付款要求,但越煤集团仍未支付款项。

  鉴于越煤集团违约并未支付到期债务,公司向位于新加坡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提起了仲裁申请。近日,公司收到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出具的仲裁通知书(SIAC ARBITRATION NO. 427 OF 2021),受理了公司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公司就与越煤集团之间的合同纠纷,向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最后结算款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

  (二)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按上条请求金额每月复利支付融资费(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付款货币国中央银行贴现率高出3%的年利率计算,并应以该货币支付,暂计至本仲裁书完成之日为7,738,364.84美元及5,786,695,512.81越南盾);

  (三)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暂扣款共9,186,436,072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

  (四)公司保留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适用于暂扣款的利息;

  (五)请求裁决越煤集团支付仲裁费用,包括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立案费及案件管理费,支付给仲裁庭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公司仲裁申请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所有相关费用;

  (六)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救济。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书(SIAC ARBITRATION NO. 427 OF 2021)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分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贵阳分公司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工程款人民币19,213.47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733.59万元、延误付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651.75万元、合同工程前期垫资利息人民币1,655.49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50万元、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分公司的仲裁申请大部分得到支持。但由于本案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7日,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签订了《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轻合金新材料退城进园项目(电解铝部分)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贵阳分公司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实施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工程,华仁公司按约定支付费用。贵阳分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EPC总承包义务,各子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4月29日全部投产使用,项目至今已全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限,同时,贵阳分公司垫资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外的部分工程。但华仁公司未按约定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等。由于华仁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贵阳分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2))。

  二、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9月开庭过程中,贵阳分公司因仲裁受理范围原因,向仲裁庭提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仲裁庭同意贵阳分公司撤回有关“请求裁决华仁公司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合同外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356.87万元”的仲裁请求及涉及该部分请求的仲裁申请。

  贵阳分公司近日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贵仲裁字第 0914 号),裁决如下:

  (一)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总承包合同工程款人民币19,050.4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款人民币13,514.04万元、设备采购费人民币5,536.42万元);

  (二)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512.5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部分质保金人民币4,502.95万元、设备采购部分质保金人民币8,009.64万元);

  (三)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建安工程款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69.26万元(2021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建安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利率计算到付清时为止,利随本清);

  (四)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1.24万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设备采购费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五)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前期垫资利息人民币1,029万元;

  (六)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35万元;

  (七)驳回贵阳分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73,921元,由华仁公司承担人民币1,506,528.90元,由贵阳分公司自行承担人民币167,392.10元(此费用已由贵阳分公司预交,华仁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贵阳分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分公司的仲裁申请大部分得到支持。但由于本案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 报备文件

  《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贵仲裁字第 09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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