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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暨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并取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法院裁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管理人收到民事裁定书

  管理人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陇南中院(2021)甘12破1-3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7日。

  (二)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提交的影响

  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不会对公司重整程序的推进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恒康医疗重整工作正有序开展,管理人将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依法推进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

  二、关于延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延期召开原定于2022年1月18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一)原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8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8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

  (二)取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陇南中院同意取消召开原定于2022年1月18日的出资人组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一、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事项

  恒康医疗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83号《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具体内容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fxklwxhj/LSD002219167044.pdf?random=0.9516583808857977)。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披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预计2022 年1月14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但由于关注函所涉及事项非常复杂,公司及管理人需要继续等待有关部门的咨询意见,仍然无法按计划时间做出答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管理人将延期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回函及披露工作。公司及管理人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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