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资管”)于2022年1月12日,与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财信精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73,954,4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协议转让给财信精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为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财信资管与财信精信同属于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2、本次权益变动前,财信资管持有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信资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前,财信精信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信精信持有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财信精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取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财信资管通知,财信资管与财信精信于2022年1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73,954,4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协议转让给财信精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财信精信持有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财信资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E9E4W
4、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1日
5、经营期限:长期
6、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4栋
7、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8、法定代表人:万少科
9、经营范围: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及企业破产管理、财务顾问;接受地方政府、企业等的委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处置;承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的资产;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追偿债务和利息;根据省政府授权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AW2Q98R
4、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3日
5、经营期限:2021年10月13日至2031年10月12日
6、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F-23房
7、注册资本:168,800万人民币
8、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引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邓海滨
9、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上市和非上市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954,4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转让总价为397,135,128.00元(大写:叁亿玖仟柒佰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贰拾捌元整)(“股份转让款”)。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唐人神就标的股份宣布任何现金股利,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如唐人神发生送股、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同时对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使得股份转让款保持不变。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即397,135,128.00元。全部股份转让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第三条 标的股份交割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后,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交易确认工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 双方承诺
1、甲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唐人神股份,在股份交割日时,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3、甲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相关的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
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唐人神股份不会因甲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不能实质履行的,且该等不能实质履行的事由可归责于该方的,该方即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条款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还应按股份转让款的5%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签订后,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不视为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唐人神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唐人神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唐人神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条件并完成交割。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禁止、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
因本款约定之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如乙方己向甲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转让价款的,甲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还至乙方账户。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报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整体战略与资产调整安排,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财信资管持有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信资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财信精信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信精信持有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不会造成控制权变更。
五、财信资管所做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转让协议”),唐人神控股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9331%)协议转让给财信资管,财信资管承诺:其在受让标的股份后的任何时期均不会将标的股份全部或部分出让或质押给与唐人神存在明显竞争性业务的第三方。本条所称“出让”的方式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但不包括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交易或非交易方式。
本次财信资管将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财信精信,为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不违背财信资管在此前作出的上述承诺,财信精信承接原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4、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财信精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财信精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取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财信资管和财信精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财信资管和财信精信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人神
股票代码:002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4栋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7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受让需要满足《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请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E9E4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万少科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4栋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及企业破产管理、财务顾问;接受地方政府、企业等的委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处置;承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的资产;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追偿债务和利息;根据省政府授权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7楼
联系电话:0731-851967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唐人神外,财信资产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如下:
注1:财信资产的控股子公司财信资产管理(郴州)有限公司持有金贵银业115,809,3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4%。
注2:2021年1月7日,财信资产与湖南财信精信签订《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财信资产将其持有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6.24%股份(即45,832,100股)协议转让给湖南财信精信,上述权益变动事项金杯电工已于2021年1 月 11 日进行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过户事宜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尚未完成过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以上情形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控”)基于集团整体战略与资产调整安排,由财信金控的全资子公司财信资产将持有的唐人神6.13%的股份(合计73,954,4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湖南财信精信。本次交易为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人受让股份后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从事、协助、配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将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2年1月12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湖南财信精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湖南财信资管持有的唐人神73,954,4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6.13%,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已经交易双方的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它事项
2022年1月12日,财信资产与湖南财信精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本次转让的方式和数量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73,954,4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标的股份”)。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前,如唐人神就标的股份宣布任何现金股利,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应当向卖方支付的现金股利;如唐人神发生送股、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同时对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卖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使得股份转让款保持不变。
(三)本次受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转让总价为397,135,128.00元(“股份转让款”)。
(四)交割
本协议生效签署后,双方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后,且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交所办理相关交易确认工作,并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付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即397,135,128.00元。全部股份转让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终止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禁止、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交易双方的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及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受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共计73,954,4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湖南财信精信与财信资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2022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期:2022年1月14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人神
股票代码:002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F-23房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财信大厦4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受让需要满足《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请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AW2Q98R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引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邓海滨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F-23房
注册资本:168,800万人民币
经营期限:2021年10月13日至2031年10月12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上市和非上市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财信大厦4楼
联系电话:0731-85196810
湖南财信精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南财信精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形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如下:
注:2022年1月7日,湖南财信精信与财信资产签订《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财信资产将其持有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6.24%股份(即45,832,100股)协议转让给湖南财信精信,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已于2022年1月11日进行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过户事宜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尚未完成过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以上情形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控”)基于集团整体战略与资产调整安排,由财信金控的全资子公司湖南财信资产将其持有的唐人神6.13%的股份(合计73,954,4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湖南财信精信。本次交易为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3,9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受让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从事、协助、配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若将来十二个月内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唐人神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3,9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2年1月12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湖南财信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湖南财信资产持有的唐人神73,954,4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6.13%,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以经交易双方的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它事项
2022年1月12日,湖南财信资产与湖南财信精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本次受让的方式和数量
本次受让的股份为卖方持有的73,954,4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标的股份”)。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前,如唐人神就标的股份宣布任何现金股利,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应当向卖方支付的现金股利;如唐人神发生送股、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同时对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卖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使得股份转让款保持不变。
(三)本次受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转让总价为397,135,128.00元(“股份转让款”)。
(四)交割
本协议生效签署后,双方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后,且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交所办理相关交易确认工作,并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付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即397,135,128.00元。全部股份转让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终止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禁止、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交易双方的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及深交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受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共计73,954,4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第六节 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湖南财信精信与湖南财信资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2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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