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审(自律监管)[202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及重大合同;未按照规定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将发行人对N 公司与另一存在控制关系的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并披露。”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在内部通报该等事项并进行相关案例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重点针对信息披露完整性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主要整改事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合同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学习。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6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等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6月底完成发行,分别假设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两种情况;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3,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53.67万元和4,407.94万元。假设2021年、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1)0%;(2)10%;(3)20%。(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022年1月14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最高者,即36.24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2022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对2021年、2022年的盈利预测。2021年、2022年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益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下降。未来,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建1,600吨PI薄膜产能,项目主要产品包括热控PI薄膜、电子PI薄膜、电工PI薄膜、特种功能PI薄膜等系列产品,系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的产能扩展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开拓,升级装备水平及改进工艺技术,致力于将PI薄膜在新能源等更多新型应用领域实现产业化应用,使公司在产业链中拥有更均衡和更丰富的产品结构,占据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培养和聚集了一批技术、生产、管理、营销人才,核心管理层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较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及业务扩张需求。此外,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需要补充人员储备,引进人才,并加强人才自主培育,提升员工专业素养。
(二)技术储备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6项,已成功量产热控PI薄膜、电子PI薄膜、电工PI薄膜等系列产品,并进入西门子、庞巴迪、ABB、生益科技、台虹科技、联茂、碳元科技等知名客户供应链,产品的下游应用覆盖柔性线路板、柔性显示等电子领域,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等高端电工绝缘领域,以及热控管理、航天航空等多个功能性应用领域,未来PI薄膜在光伏发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行业有望实现应用。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系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的产能扩展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开拓,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能够满足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
(三)市场储备
目前公司建立合作的客户已达上百家,基本覆盖各下游领域的龙头企业,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在热控PI薄膜领域,公司已与国内主流高导热石墨膜生产商建立合作,包括斯迪克、碳元科技等,已进入华为、小米等知名手机品牌的供应商体系;电子PI薄膜领域客户包括全球第一大挠性覆铜板(FCCL)厂商台虹,以及全球排名前列的联茂、生益科技等;在电工PI薄膜领域,公司已通过西门子、庞巴迪、ABB、中国中车等知名终端品牌的认证。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已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七、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航科新世纪、泰巨科技承诺
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企业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前述职务消费是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发行人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8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2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1日
至2022年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受疫情影响,公司呼吁广大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出示绿色健康码及行程码进行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2月9日9:00-11:30,13:30-16:30
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公司会议室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柳南舟
联系电话:0755-29712290
邮箱: ir@rayitek.cn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兰桂红女士、汤昌丹先生、翟军先生、俞峰先生、赵金龙先生、张宇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袁桐女士、沈卫华女士、谢兰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沈卫华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案》,同意提名齐展先生、傅东升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对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附件: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兰桂红
女,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硕士毕业,正高级会计师。1987年7月至1995年2月,任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811厂财务处干部;1995年2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综合财务处干部;1999年7月至2019年12月,历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财务部处长、财务金融部副部长、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其间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0年4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兰桂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汤昌丹
男,中国国籍,1964年4月出生,硕士毕业,高级工程师。1986年9月至1989年10月,历任机械工业部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集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89年11月至1995年12月,历任机械工业部深圳中机实业开发中心总经理助理、深圳中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1996年1月至今,任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获聘为中科院化学所高技术材料实验室名誉研究员;2003年5月至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1000mm幅宽双向拉伸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项目负责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国家科技部“02重大专项:关键封测设备、材料应用工程项目2009ZX02010-011”课题负责人;2005年4月至今,任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绝缘材料与绝缘技术专委会委员;2013年12月至今,任泰巨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6月至今,任泰巨创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005年03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汤昌丹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730.47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翟军
男,中国国籍,1968年12月出生,本科毕业。1991年7月至1996年10月任北京京远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财务部会计;1996年11月至2003年7月任高新开创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2003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山东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6年12月至今历任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资深经理。
翟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俞峰
男,中国国籍,1973年8月出生,硕士毕业。1996年7月至2010年1月,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2010年1月至今,任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上海联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上海瑞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年1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俞峰先生通过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05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赵金龙
男,中国国籍,1965年12月出生,本科毕业。1988年8月至1991年6月,任北京友谊宾馆职员;1991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北京中信集团国安广告公司职员;1996年1月至1998年1月,任深圳赛诚投资公司职员;1998年1月至2005年4月,任中信证券深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部总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金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张宇辉
男,中国国籍,1977年7月出生,硕士毕业。2003年7月至2010年4月,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10年4月至2019年2月,任上海联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9年3月至今,任上海联升承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宇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袁桐
女,中国国籍,1941年8月出生,本科毕业。1962年10月至1988年7月,任中电科技集团第12研究所工程师;1988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原电子工业部微电子司、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管理司高级工程师、处长;2001年1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秘书长、副理事长、高级顾问;2015年2月至今,任宁波康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2、沈卫华
女,中国国籍,1970年7月出生,硕士毕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任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0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任中天国富证券副总裁;2020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7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卫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谢兰军
男,中国国籍,1966年3月出生,本科毕业。1989年2月至2000年5月,任广东省河源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副科长、副主任律师;2000年5月至2003年2月,任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0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2017年7月至今,兼任深圳机场集团董事;2018年10月至今,兼任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兼任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兰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 齐展
男,中国国籍,1965年3月出生,本科毕业。1988年至2004年,先后任职于西安高压开关厂、国信证券、巨田证券等。2004年至今,担任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投资审核委员会主任,负责投资与资本运作;2011年8月起,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齐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 傅东升
男,中国国籍,1985年1月出生,博士毕业。2012年7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科技处所地合作主管;2019年2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科技处副处长;2014年8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傅东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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