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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18,761,506.1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仕杰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凯琳

  一审原告:甘伟忠

  一审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市政公司”)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仕杰、苏凯林,一审原告甘伟忠及一审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683,846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关仕杰、苏凯林、柳州市政公司不服梧州中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18,059,217.12元。

  上述债务债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交纳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鉴于其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法属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范畴,对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已交纳的710,234.84元费用,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退回;二审关仕杰交纳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苏凯林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3,636.53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341,9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341,923元。

  柳州市政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梧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梧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04执67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

  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执行裁定书所裁定的执行内容不当,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内容,遂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已就梧州中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公司已收到广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执复168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恒集团复议申请,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因不服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公司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32号。裁定如下:1.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4月27日,2019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6月3日、6月20日、9月3日、9月15日、9月26日,2021年2月8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及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二、 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46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期间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负担。再审期间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关仕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苏凯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36.53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41号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4号民事判决,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61,506.12元,最终执行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 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41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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