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1
股东朱春生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21年 4 月 11 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朱春生先生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5),股东朱春生先生将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的表决权及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二、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1、 各方经协商一致,委托方朱春生与受托方东方海洋集团在2021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本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2、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各方应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4、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5、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6、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向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或信息的,委托方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受托方。
8、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
四、备查目录
1、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签订《表决权委托书》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先生、朱春生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车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7,179,8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均由东方海洋集团提名选举产生,因此东方海洋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车轼先生为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属股东之间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2、 东方海洋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先生、东方海洋集团一致行动人朱春生先生于2021年1月14日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帅之福”)签署《表决权委托书》,东方海洋集团、车轼先生、朱春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7,179,813股股票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行使。
3、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与北京帅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帅之福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7,179,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
一、协议签署方介绍
(一)甲方(委托方)
甲方一: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法定代表人:车轼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2号
甲方二:车轼
身份证号:370622196010******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甲方三:朱春生
身份证号:370622196302******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二)乙方(受让方)
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俊明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
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7EYNU369,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农产品初加工; 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医疗器械第一类、第二类;零售食用农产品、粮食;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Z.00208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34,236,501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议案;
3)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事项。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二)委托人:车轼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车轼(身份证号:370622196010284812,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Z.00208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943,312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议案;
3)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事项。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三)委托人:朱春生
受托人: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委托人朱春生(身份证号:370622196302044810,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Z.002086,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000,0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之福”)行使。帅之福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投票权);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议案;
3)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事项。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上述委托的效力及委托股票包括在本委托书出具之日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票。
本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当日起生效。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与北京帅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帅之福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7,179,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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