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辛军先生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于晓卿先生第二次协议转让给辛军先生的公司股份5,003,112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2021年9月1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与辛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辛军。
由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因身体原因于2020年3月辞职,但其任期应于2022年6月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于晓卿2021年以及2022年任期届满前分别可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2022年任期届满后可转让剩余股份。因此,于晓卿将分三次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合计26,68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9%)转让给辛军,三次转让的股份数分别为6,67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5,003,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及15,009,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
根据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弘宇股份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第一次转让于晓卿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21.00元/股的价格将上市公司6,670,8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5%)转让给辛军,同时,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剩余20,012,4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4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辛军。该等委托表决权的股份将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分两次转让给辛军。2021年9月30日,于晓卿第一次转让给辛军的上市公司6,670,816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及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第一次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21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为:“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豁免该承诺利于加快股份转让事项的推进,有利于协议转让事宜尽早完成。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月5日,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与辛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中,于晓卿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21.00元/股的价格将上市公司5,003,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转让给辛军,同时,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剩余15,009,3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辛军。该等委托表决权的股份将在符合转让条件后转让给辛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辛军先生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确认,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及拥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注:拉萨祥隆的控股股东为祥隆集团,祥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辛军,拉萨祥隆是辛军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于晓卿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剩余15,009,3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辛军后,为辛军的一致行动人。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祥隆、于晓卿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4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辛军。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承诺。
2、公司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辛军及拉萨祥隆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辛军及拉萨祥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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