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高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公司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符合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高娟女士减持不超过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5%;王松周先生减持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59%,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柏林女士减持不超过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4%,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发来的《告知函》,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高娟女士、王松周先生、柏林女士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作为公司监事高娟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因参与公司2016年股票发行而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用于交换、赠与;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述锁定安排。

  如本人违反股票锁定期承诺及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应启动而未能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其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上述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其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如本人违反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松周、柏林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⑤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⑥本人如因参与公司2016年股票发行而取得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用于交换、赠与;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述锁定安排。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如本人违反股票锁定期承诺及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应启动而未能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其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上述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其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如本人违反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