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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622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慈恒”)和其他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众安康提供2亿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1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众安康、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分别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达孜赛勒康将其持有的达孜慈恒100%股权质押予原告提供担保;被告达孜慈恒将其持有的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60%股权以及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60%股权质押予原告提供担保,上述股权于2019年8月9日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7月29日放款合计人民币2亿元整。因被告众安康在借款到期前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胡请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原告本金199,991,210.51元、利息4,041,180.17元、期内复利76,406.64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

  2、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万元;

  3、原告就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11月1日,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达成债权转让,上述债务的债权人已由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变更为东方资产。

  2021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众安康与东方资产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未造成影响,未对上述债务重组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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