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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9人,数量为50,0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8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4,4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号)文件批复,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80,106,000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4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40,146,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3,201,8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944,1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7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095,898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7月21日上市流通。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关于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林、顾月江、孙建平、李彪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以上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持股5%以下的股东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持股5%以下的股东陆庆元、沈建荣、叶小亚、张敏、陆云蛟、金峰、刘瑞林、杨忠华、宋正权、孙卫林、陆兴才、邹卫华、宋琦、沈国荣、俞校忠、顾惠芳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林、顾月江、孙建平、李彪承诺

  (1)若本人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50,0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8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具体情况:

  单位:股

  

  注:张建林、顾月江、孙建平为公司现任董事,张建林、李彪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张建林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705600股,顾月江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529200股,孙建平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529200股,李彪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25000股。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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