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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

  ●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侵害其第ZL201410374326.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停止侵害歌尔股份第ZL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3,000万元;(3)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73民初177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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