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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补充处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决定对漳县公司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越界采矿案件补充罚没1788.876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490.73万元;

  2、处以20%的罚款298.146万元;

  以上合计1788.876万元。

  二、该事项的具体内容

  2021年4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号),罚没漳县公司7251.066万元。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祁连山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2021-017)。

  2021年9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时,指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甘肃省发改委作出的《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甘发改认字[2021]3号),计算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

  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案前磋商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对漳县公司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后,按照听证意见确定所有者权益并提交甘肃省发改委复核原矿市场价格;根据甘肃省发改委认定价格,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公司进行补充处罚。

  11月19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召开听证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机构编制的评估报告可作为甘肃省发改委进行价格复核认定的合法依据。

  11月2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甘肃省发改委进行重新认定。12月8日,甘肃省发改委出具了《价格重新认定结论书》(甘发改认字[2021]83号),结论书重新认定原矿市场平均价格为3.75元/吨,此次认定的原矿市场平均价格,较首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增加了0.74元/吨。补充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增加的0.74元/吨计1490.73万元。

  三、公司相关处理及影响

  漳县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支付罚没款1788.876万元。该事项将影响公司利润减少1788.876万元。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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