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34号文《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9万股,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鼎通科技2021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月7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现场检查人员:袁炜、李红庆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公司经营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查阅公司账簿;
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
7、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进行了检查,并与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及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资料与独立董事意见,查阅并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协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及三会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情况,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业务经营等相关公告,以及通过查阅其他公开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正常运转,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同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鼎通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袁 炜 黄 波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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