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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9、10、11、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爱红、赵宏光、许轼: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493A)存在以下事实:

  1. 签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0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名都”)与扬州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临商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界龙名都将其开发的扬州市御龙湾商业广场第A3幢商铺出售给福临商贸,合同总金额为6,529.73万元,当月确认营业利润为1,696.9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8.30%。2020年11月25日,界龙名都与扬州杰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博商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界龙名都将其开发的扬州市御龙湾商业广场第A4幢商铺出售给杰博商贸,合同总金额为2,689万元,当月确认营业利润为956.59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32%。关于上述事项你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29日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披露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

  2020年9月9日,你公司召开第九届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选举实际控制人王爱红任董事长,董事会聘任赵宏光等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日,王爱红在你公司经理办公会上表示“由于工作繁忙精力有限,委托王正郁先生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事务”。2021年5月20日,你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赵宏光为董事长,王爱红为副董事长,董事会聘任赵宏光为总经理。王正郁不再负责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20日,受你公司董事长王爱红委托,王正郁全面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爱红以“工作繁忙精力有限”为由,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委托给王正郁,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王爱红仅通过召开经理办公会通知其委托王正郁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王正郁实际履行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上述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差异,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王爱红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连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赵宏光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连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许轼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连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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