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版)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4,313.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40.85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95号号《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经审验,2022年1月17日止,发行人本次增资后总股本为人民币400,01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2,172.7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3.04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40.8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81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7,201,8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923,927.75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567.57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3,281,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计算。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682,500股, 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9.51%, 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311470%。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580,707股,放弃认购数量101,79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125,700股, 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49%。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125,7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1,793股,包销金额为3,417,191.01元。 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0.31%,占发行数量的0.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6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及2021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77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公司对未来市场形势的判断等因素对2021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初步预计。结合2021年1-6月经审计数据、2021年1-9月经审阅数据、已实现数据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度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受益于公司不断拓展品牌客户、深化品牌客户合作、持续丰富产品类型等因素,公司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45,000.00万元至48,000.00万元,较上年度增长97.03%至110.17%;随着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综合毛利率持续提升,期间费用率稳中有降,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164.49万元至3,652.47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实现扭亏为盈;预计扣除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2.09万元至2,600.07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预计存在阶段性亏损,主要原因如下:长期来看公司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但各季度收入分布可能受到客户需求波动、生产及出货计划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公司预计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约9,600.00万元至12,600.00万元,相较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小幅下降,毛利率相对稳定,综合毛利相应小幅下降。同时公司经营规模稳步提升,持续引入国内外优秀研发及管理人才,并增强产品研发投入,期间费用规模稳定增长。受到上述营业收入季度波动及经营规模持续提升带来期间费用增长的影响,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预计亏损。
公司目前仍处于快速成长期,公司与现有主要客户合作稳定,国际国内品牌客户持续拓展且合作逐渐深入,同时持续丰富产品类型,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根据目前在手订单、出货计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将持续快速增长,台湾安富利、高通、合肥速途、小米、OPPO等客户销售收入持续增加,三星等客户销售规模进一步大幅提升,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将达到14,000.00万元至16,000.00万元,毛利率相对稳定,期间费用规模稳步增长但费用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综合毛利持续提升并将覆盖期间费用,预计会实现盈利。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将有利于盈利的持续性。
上述2021年度、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审计报告的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研发、销售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联席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联席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联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希荻微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希荻微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希荻微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黄西洋、黄平
联系人:黄西洋、黄平
联系方式:010-85127999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
联系人:郭慧、陶木楠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一)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黄西洋: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引力传媒非公开发行股票、创远仪器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平: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乐惠国际IPO、小康股份可转债、泛海控股非公开发行、华谊兄弟非公开发行、北京文化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郭慧: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威胜信息科创板IPO、摩登大道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陶木楠: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东鹏控股中小板IPO、光云科技科创板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共同实际控制人之戴祖渝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上述的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核心技术人员TAO HAI(陶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上述的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共同实际控制人之唐娅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上述的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佛山迅禾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上述的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共同实际控制人之唐娅的近亲属唐虹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次申报前12个月新增自然人股东曹廷、曾坤、韩新宽、刘英、牟争、唐嘉泳、唐袁华、严志辉、张庚、周国滦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就发行人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次申报前12个月新增自然人股东刘宏伟、杨湘洲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就发行人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8、本次申报前12个月新增且持股比例大于5%机构股东深圳辰芯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就发行人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9、本次申报前12个月新增机构股东拉萨亚祥、晋江君宸达、共同家园、朗玛三十号、嘉兴君菁、深圳投控、北京昆仑、广州金丰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就发行人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0、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范俊、郝跃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上述的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机构股东宁波泓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上述期间统称为“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12、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机构股东重庆唯纯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上述期间统称为“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一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13、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自然人股东向丽娜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上述期间统称为“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
14、其他自然人股东叶芳丽、王珏、楼肖斌、辜德雄、李宗昊、龙海军、曾杰英、闵艳玲、李小虎、李伟华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5、其他机构股东鹏信熙源、西藏青杉、科宇盛达、广州航承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已作出申请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决定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第一,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第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第四,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第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第一,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第四,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第五,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六,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第四,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五,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六,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③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⑤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⑥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②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③每次增持比例: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④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⑤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第一,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第二,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四,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③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④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的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佛山迅禾的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除实际控制人外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于欺诈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的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佛山迅禾的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稳妥的实施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高性能消费电子和通信设备电源管理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新一代汽车及工业电源管理芯片研发项目”、“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预期效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3)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完善了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确定了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健全了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本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的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佛山迅禾的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企业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佛山迅禾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本企业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范俊、郝跃国的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佛山迅禾的承诺
如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澄清、徐克美、姚欢庆、NAM DAVID INGYUN、董映萍、李家毅、杨松楠、周紫慧的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系的说明”已披露的“宁波泓璟与中金公司”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1、联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中金公司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杜的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审计机构普华永道的承诺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确认,对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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