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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2-01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16:0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34名,代表股份108,111,9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247%。其中现场参会股东4名,代表股份6,049,5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3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30名,代表股份102,062,3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811,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7329%;反对:26,297,0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2394%;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7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994,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20038%;反对:26,297,0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72112%;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817,3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7838%;反对:26,29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188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7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999,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20555%;反对:26,29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7159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顾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一十九日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贵公司已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发布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9日(周三)16时0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27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中:

  1.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6,049,525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113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名,代表股份数为102,062,392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1.911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81,811,843股赞成,26,297,074股反对,3,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7329%赞成,24.32394%反对,0.00277%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9,994,343股赞成,26,297,074股反对,3,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20038%赞成,24.72112%反对,0.00282%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81,817,343股赞成,26,291,574股反对,3,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7838%赞成,24.31885%反对,0.00277%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9,999,843股赞成,26,291,574股反对,3,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20555%赞成,24.71595%反对,0.00282%弃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熊  力       经办律师:王  卓

  经办律师:顾  杰

  2022年 1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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