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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52.7711%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民爆企业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圣世达”)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竞拍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民爆”)52.7711%股权和83,956,845.13元债权,成为该挂牌项目的最终受让方,并于2021年12月29日与转让方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债权转让合同》,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386.68451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关于竞拍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52.7711%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关于竞拍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52.7711%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泰山民爆已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由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122T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成立日期:2000年09月01日

  营业期限:2000年09月01日至2050年08月31日

  住所:五莲县海眼口

  注册资本:1003.2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民爆器材、雷管壳、加强帽、雷管箍、爆破线、金属管件的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要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泰山民爆成为山东圣世达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备查文件

  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2-008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3号)核准,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403,2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584,196.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655,501.9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928,694.7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6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22SZAA20002号”《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以上募集资金目前暂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账户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逐步向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拨款项。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包含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结构性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结构性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结构性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结构性存款、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孙瑞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SZAA2000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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