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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辞任及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实现长远发展战略的考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官文龙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书面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上官文龙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另外,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许荣国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许荣国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许荣国先生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上官文龙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实现稳健增长,并于2021年5月21日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上官文龙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投入更多精力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布局。许荣国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研发等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上官文龙先生、许荣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陈维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聘任陈维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张春先生简历

  张春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7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3年4月至1998年8月,任珠海丹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1998年9月至2002年2月,任广州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广州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任广州昊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任香港保华集团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任侨鑫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公司经理;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任广东登洪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任广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广东林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三孚新科董事;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任广州诺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任广州赢信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任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任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春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2:陈维速先生简历

  陈维速先生,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开封大学精细化工专业。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任富柏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麦德美(番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资深工程师;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历任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经理、总经理助理;2014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2月至今,任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至今,任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维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珠海迪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33,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维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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