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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6人,代表股份数量65,565,6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28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2位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4名,代表股份数量1,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2人,代表股份数量65,564,3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27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数量25,203,6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34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6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200,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0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20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股东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投资”)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持有公司股份40,146,515股,已回避表决;股东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实业”)系创通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15,400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特、王梦瑶;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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