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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剑指企业入股金融机构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见习记者 杨 洁

  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金融领域监管,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意见》在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共提出十九项内容。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系列规范措施会增加平台企业的运行成本,但这是互联网走向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从而督促平台企业聚焦技术创新,而非通过垄断和支配地位来获取市场优势。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进行更精确和针对性的违法认定和市场力量计算。例如,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平台类型市场和交易中的重要性比传统领域体现得更明显,有必要独立进行规制。

  《意见》提出,加强金融领域监管。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

  “此举主要是为了减少支付缺失监管可能引起的潜在金融风险,重申互联网相关金融业务的杠杆率规定,也是为了减少因为高杠杆可能引起的违约风险放大的情况发生。”陶金表示。

  盘和林认为,考虑到平台经济在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过程中存在很多非可控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导致风险,所以有必要在入股时进行规则方面的限定,以此来规范平台企业的金融扩张行为。

  “加强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应通过查处典型案例、依法加大处罚等措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关部门应从制度、技术采取更多针对性措施,支付机构还应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地方政府还应冲破利益藩篱,打破支付壁垒,改变市场分割,在法律框架下推进场景、资金、信息、数据有机融合,共同迎接支付互联互通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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