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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38        证券简称:赛科希德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05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6%。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59号),同意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1.2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164.8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24名,股份数量为20,05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6%,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因2021年02月05日收市,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50.35元/股,触发承诺延长锁定期的履行条件,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2年2月5日,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2月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公司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丁重辉、古小峰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嘉翃、姜卓(已离职)、李国就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张海英、祝连庆、晏巧霞、申子瑜、刘文华、丁爱虹、殷小太、沈心亮、张誌、赵军、胡裕良、刘波、张航、裴燕彬、牛改云、周兴增、郭丽、王小鹏、何雨泽就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股东张海英、祝连庆就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 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一)赛科希德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赛科希德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赛科希德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赛科希德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0,05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注:以上股份合计数占总股本比例与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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