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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原告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以公司产品中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侵害其第ZL201521115976.X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及设备;(2)主张公司向歌尔股份承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注:歌尔股份在本次案件庭审过程中,将主张被告承担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金额由原先的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2021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歌尔股份(已交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 本次上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歌尔股份就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1115976.X)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的上诉请求如下:

  1、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

  2、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 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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