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主要内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与陈伟钦之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陈伟钦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为九被告之一。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为“原告:陈伟钦;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朴”。针对该项诉讼,揭阳中院已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三份《上诉状》,本案的一审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三人不服一审法院—揭阳中院作出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陈德强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陈德强、吴朴共同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请求改判陈德强无需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陈伟钦对陈德强的诉讼请求。
3、陈德强无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二、章佳安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章佳安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请求改判章佳安无需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陈伟钦对章佳安的诉讼请求。
3、章佳安无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柴国苗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柴国苗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请求改判柴国苗无需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陈伟钦对柴国苗的诉讼请求。
3、柴国苗无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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