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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18日发出。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由董事长荆世平先生主持,应该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作为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0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议人基本情况和提议时间

  提议人荆世平先生于2022年1月15日向公司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荆世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354,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2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荆世平先生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提案。

  二、 提议回购股份的具体内容

  (一) 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及目的

  荆世平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成长性的信心,以加强公司经营稳定性、实现投资者权益最大

  化、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为目标,提议公司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提议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三) 提议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提议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5.08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 提议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提议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含)。

  截至提议日,以公司总股本176,131,103股为基础,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5.08元/股的条件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4,6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1%;按照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2,331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 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荆世平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且暂未提出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提议人承诺

  提议人荆世平先生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

  五、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在收到荆世平先生的提议后,及时对此提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并制定了回购方案,公司已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六、 备案文件

  (一) 《关于提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05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购数量及类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55.0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4,6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1%;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 55.08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2,331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08元/股(含)

  5.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 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已披露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其他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于 2022年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成长性的信心,以加强公司经营稳定性、实现投资者权益最大化、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为目标,公司拟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发布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拟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下条件:

  1. 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满一年;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5.08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 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五)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含)。

  截至公告日,以公司总股本176,131,103股为基础,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5.08元/股的条件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4,6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1%;按照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2,331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 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上限55.08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数量下限272,331股和回购数量上限544,662股测算,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董事会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承诺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公司总资产为20.8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57亿元,流动资产为17.30亿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1.44%、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1.81%、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73%。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备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下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公告编号:2022-007):

  

  以上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761,31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3,522,622股;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公司尚未收到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未来六个月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成长性的信心,以加强公司经营稳定性、实现投资者权益最大化、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提议公司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提议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荆世平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荆世平先生提出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回购股份后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本次回购股票因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则对应未转让或未全部授出的回购股票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 在回购时间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 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 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6. 办理其他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 回购方案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等。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0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购数量及类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55.0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4,6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1%;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 55.08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2,331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08元/股(含)

  5.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 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已披露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其他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于 2022年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成长性的信心,以加强公司经营稳定性、实现投资者权益最大化、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为目标,公司拟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发布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拟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 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满一年;

  2.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5.08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 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五)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含)。

  截至公告日,以公司总股本176,131,103股为基础,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5.08元/股的条件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4,6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1%;按照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2,331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自本次回购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 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上限55.08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数量下限272,331股和回购数量上限544,662股测算,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董事会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承诺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公司总资产为20.8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57亿元,流动资产为17.30亿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1.44%、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1.81%、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73%。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备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已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下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公告编号:2022-007):

  

  以上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761,31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3,522,622股;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公司尚未收到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未来六个月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本次回购股票因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则对应未转让或未全部授出的回购股票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十三)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 在回购时间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 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 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6. 办理其他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等。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 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 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

  3. 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及时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使用的资金总额等内容;

  4.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0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荆京平女士、荆江先生、齐军先生、朱小华女士、黄淮明先生、邹兵先生、薛剑先生、许瑚益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拟减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监事共计 8 人;

  2. 拟减持总数:不超过 1,999,060 股;

  3. 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

  4. 拟减持时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荆京平女士、荆江先生、齐军先生、朱小华女士、黄淮明先生、邹兵先生、薛剑先生、许瑚益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

  1. 上述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目前尚未解除限售,公司将依据规定在该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前进行提示性公告;

  2. 荆京平、荆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3. 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 董事齐军、朱小华,监事黄淮明、薛剑、邹兵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具体如下: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减持相关情况

  1.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 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权激励股份、二级市场增持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股份;

  3. 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

  5. 减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761,31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其中,荆京平及荆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3,522,622股;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6. 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 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 股份变动相关承诺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实际控制人荆京平、荆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股东(董监高持股合伙企业)上海崴城、恒世丰承诺:本企业作为恒铭达的股东,自恒铭达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铭达股份,也不由恒铭达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2. 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京平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本人减持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一致行动期限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本人自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2) 持股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荆江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一致行动期限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本人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3) 持股5%以下的股东(董监高持股合伙企业)上海崴城、恒世丰承诺: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股份总数的5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二) 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 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含),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备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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