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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博迁新材      证券简称:605376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59.53万元到25,439.4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6,359.87万元到9,539.80万元,同比增长40%到60%。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704.76万元到24,805.4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201.36万元到9,302.04万元,同比增长40%到6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59.53万元到25,439.4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6,359.87万元到9,539.80万元,同比增长40%到60%。

  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704.76万元到24,805.4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201.36万元到9,302.04万元,同比增长40%到60%。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99.6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503.40万元。

  (二)每股收益:0.81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或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随着消费类电子产品不断地推陈出新以及5G通信与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MLCC市场需求不断扩大。2021年公司镍粉、铜粉产品订单量饱和,公司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加强工艺革新,提升产品质量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逐步释放新增产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经营业绩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取得政府补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等项目,对公司2021年年度净利润预增无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上述预计均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所处的阶段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2020)苏01民初3293号],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诉金额: 5,62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293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3)。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苏01民初3293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 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月21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民初3293号诉讼纸质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2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阶段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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