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4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21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50,766,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21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50,677,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02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副董事长高婷女士、独立董事杨隽萍女士、独立董事张诚先生及监事会主席张正亮先生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447,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447,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447,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朝阳先生、林明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