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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97起一审判决/53起和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97起一审案件原告索赔金额10,061,561.74元,判决赔偿金额7,315,695.93元(含诉讼费);53起和解案件判决赔偿金额5,577,591.81元(含诉讼费),执行和解金额为判决赔偿金额的30%即1,665,092.8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将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对于上述和解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97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与53名中小投资者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法院文书及《执行和解协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97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与53名中小投资者达成和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97名中小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上述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97名中小投资者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0,061,561.7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

  (二)法院判决情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1)由公司承担94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2)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4名中小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诉讼费共计7,315,695.93元;

  (3)裁定2名中小投资者撤诉,驳回1名中小投资者起诉。

  二、执行和解情况

  公司与53名中小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5,577,591.81元(含诉讼费)的30%即1,665,092.83元,一次性支付至53名中小投资者指定账户,目前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将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对于上述和解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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