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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马峥,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彩讯科技、斯达半导体、奥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泰坦科技、楚天龙等多家公司的A股IPO工作,负责了神州泰岳、东杰智能、华扬联众、金宇车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导完成了对广州优蜜、墨麟股份、互爱互动等信息传媒行业企业投资及资本运作工作。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鞠宏程,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澜起科技IPO项目、普冉半导体IPO项目、博创科技IPO项目、丽人丽妆IPO项目、博通集成IPO项目、泰坦科技IPO项目,某大型互联网公司CDR项目,苏宁、携程集团资本运作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3、国投基金、湖北泉瑜、现代服务基金、一诺投资、中小企业基金的承诺:

  (1)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4、陈金玉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91.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65.11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5、赵宏舟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112.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24.50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6、驰富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223.9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新增持有发行人17.50万股股份,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7、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荣通二号、荣通鸿泰、领航投资、梁卫东、乔桂滨、领汇投资、领锐投资、汉宁投资、高小离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8、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9、间接持股董事、副总经理谢炳武、陈浔濛及监事邢宏波、卢超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10、间接持股核心技术人员李国儒、吴剑辉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25%;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本人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本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诺在减持前披露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及控制权安排,且保证本人减持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如因本人减持行为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9)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0)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本企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本企业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诺在减持前披露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及控制权安排,且保证本企业减持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如因本企业减持行为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

  (6)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9)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0)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荣通二号、荣通鸿泰、领航投资、梁卫东、晨芯投资、乔桂滨、领汇投资、领锐投资、汉宁投资、高小离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应在自第11个交易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第21个交易日起的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具体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与上述B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具体条件: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B、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三十;

  C、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注册上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股份购回义务,在一定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保证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臻镭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三)保持并发展现有业务

  公司将继续提升产品开发能力,保持自己市场地位,并加大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进一步发展公司在市场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四)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积极引进专业性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积极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事项已出具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之“(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4、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七)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483号、坤元评报〔2018〕484号、坤元评报〔2018〕485号和坤元评报〔2020〕522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

  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睿磊投资、晨芯投资、臻雷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权益或其他安排,未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可能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董事张兵、张海鹰、邓凯、谢炳武、陈浔濛、周守利、翁国民、江乾坤,监事卢超、宋启河、邢宏波,高级管理人员李娜已向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人承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三)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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