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派克新材
股票代码:6051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3层2483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孟村村塘村2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湖山村华藏65号
股份变动性质:企业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由其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持有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分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
名称: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3层2483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臧洪涛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NJ4NXD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营业期限:2016年6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吉乾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安吉乾丰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安吉乾丰清算注销,主体资格将丧失,已取得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安吉乾丰所持有的派克新材股份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乾丰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先生和俞强由通过安吉乾丰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吉乾丰持有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将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乾丰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先生和俞强先生由通过安吉乾丰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1、乾丰投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乾丰投资将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证券过入方中,臧洪涛先生、俞强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派克新材的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分别在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票56,800股,合计增持比例0.052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 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洪涛
2022年1月25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报告;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派克新材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洪涛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无锡市乾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丰投资”)完成清算注销,上述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所持有派克新材的股份,不涉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乾丰投资的通知:乾丰投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目前已取得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洪涛,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乾丰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乾丰投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乾丰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乾丰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臧洪涛先生将持有6,776,800股,占公司股本的6.27%,俞强先生将持有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二、其他相关承诺和说明
乾丰投资全体合伙人于2022年1月25日签署《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股东关于持股事项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自乾丰投资将其持有的相应派克新材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继续严格遵守乾丰投资及其前身无锡市乾丰投资合伙企业在派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做出的有关承诺。
(二)自乾丰投资将其持有的相应派克新材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全体合伙人从乾丰投资过入的股份将合并计算,在持股比例超5%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全体合伙人从乾丰投资过入的股份将合并计算,在持股比例超5%时,所做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企业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3)全体合伙人从乾丰投资过入的股份将合并计算,在持股比例低于5%时,自持股比例减持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全体合伙人从乾丰投资过入的股份将合并计算,继续遵守原乾丰投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即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为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减持比例符合前(1)、(2)、(3)、(4)项规定,本人承诺在前述期间内拟减持股份的,将提前通知公司及其他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友好协商,确定各自的减持额度。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可享有的减持额度按照各自届时持有的过入股份的相应比例计算,合伙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减持额度的,放弃部分可由其他拟减持的合伙人按照其届时持有的过入股份的相对比例享有。
(三)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其他重要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因乾丰投资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将继续履行乾丰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需遵守的各类减持要求。
3、乾丰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乾丰投资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请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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