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告知函》,获悉其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健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为保障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变更名称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原被告双方同意在延安必康经营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并确认任一方就有关延安必康经营发展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当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15日,贵院裁定受理原告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7月13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1年8月3l日,被告向破产管理人发送了《关于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的函,主张因管理人未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破产申请之日起两月内发出继续履行的通知,故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经解除。管理人在收到函后于2021年9月7日向被告复函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但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延安必康发出《减持股份告知函》,明确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告知延安必康将减持其所持有的延安必康股份。
鉴于被告与原告均属于上市公司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任何涉及延安必康的行为均会对市场稳定及延安必康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人民法院现已裁定受理原告破产重整一案,原告系延安必康最大股东,如此时被告不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减持其所持有的延安必康股份,不仅会导致延安必康股票大跌,也会导致原告破产财产贬值,不利于原告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开展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综上,为保障原告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也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原告特诉至贵院,依法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望贵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且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诉讼,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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