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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0,623,88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2月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39号)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李子园”)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700,000股,并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4,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6,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15名股东,共计30,623,88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4.13%,将于2022年2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4,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6,1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700,000股。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54,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支付现金股利77,40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61,92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216,72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18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2,540,000股,各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景宁千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宁千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安吉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市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2、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3、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文秀、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4、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崔宏伟、郑宋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公司其他股东方爱芬、林小忠、朱颖霄等3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截止公司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李子园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0,623,880股;

  (二)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2月8日;

  (三)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八、上网公告附件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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