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2-00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将涉诉的债权资产转让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39,819,968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现已将涉诉的债权资产转让,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就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行于2020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20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详见本行于2020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一审判决生效后,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依法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8,933,626.5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多次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考虑处置时间、交易税费等处置成本各项因素,为有效化解不良贷款,积极盘活不良资产,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包括该笔涉诉债权资产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处置。本行将在完成本次批量转让手续后,变更诉讼主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截至本公告日,已将该笔涉诉债权资产转让,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