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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3

  转债代码:123135        转债简称:泰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8号)同意注册,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林生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1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4,121,111.10元。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1月25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121,111.1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9344418,截止2022年01月04日,专户余额为205,8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史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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