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周。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9,106,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434,720股的75.309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922,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7,1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8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2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2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2%。
4、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共青城聚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17,6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111,506,163股。
表决情况:同意111,29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9%;反对209,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901%;反对209,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共青城聚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17,6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111,506,163股。
表决情况:同意111,29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9%;反对209,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901%;反对209,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汪顺静、宋颖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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