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董事于福国先生、谷中和先生、赵兵先生、孙力先生、李长立先生因有其他公务,独立董事刘明勋先生因在京外,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吕进儒先生、杨庆功先生、李刚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杜峰先生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于福国先生和谷中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选举郝红霞女士、薛令光先生和柴有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于福国先生和谷中和先生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职、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为公司董事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对于福国先生和谷中和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依伦、刘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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